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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08月25日 星期三      报料热线:966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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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申报是“家庭税”的前提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社会发展研究所所长杨宜勇认为,个税从过去的分向征收向综合征收,这样可能才叫改革。综合征收是指以一家人为单位计算征收。比如一个穷人家只有一个人工作,一个人按照3000块钱要纳税。但按三个人算,他将来就可以纳更少的税或者不纳税。(8月24日《新京报》)   尽管个税起征点不断调高,仍不足以达到多数人的满意,因为无论数字如何变幻,一刀切的征收模式最终依然指向具体的个人,而由于家庭状况的不同,每个人对此的承受力却大大不同。   现实生活中,每一个人所对应的都有一个具体的家庭。家庭作为储蓄、投资、消费等行为的主体,整体收入水平的高低直接决定了家庭成员的生活水准。作为调节社会财富的杠杆,个人所得税制度的初衷不仅仅在于增加政府财政收入,同时被寄希望于调节贫富差距。同等收入者的家庭负担各不相同,无视其中差距而征收同样的个人所得税,不仅可能造成不公,而且也不够人性化。正因为如此,每当类似以家庭为个税征收单位的建议出现,总会照例赢得一片喝彩。   资料显示,世界上多数发达国家,个税都是“家庭税”。反观国内,虽然“家庭税”的呼声不绝于耳,但却并未见到实质性进展。撇开文化背景等客观因素,“家庭税”面临的最大障碍在于,缺乏公开透明且具有威慑力的财产申报制度,因此难免有人对家庭收入的透明度和真实性产生怀疑。   在笔者看来,这样的障碍并非无法破除———已经实施2年多的“年收入12万以上者自行申报纳税”,为此积累了足够的经验。伴随着监控措施的不断完善,“富人税”已经由最初的应者寥寥发展为主动申报,面对强有力的制度约束,每个“富人”都必须履行申报个人收入的法定义务,否则就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由此推而广之,为什么不能在更大范围内推广财产申报呢?对于高收入者而言,不该多缴的个税一点也不会多缴,而且有了自主申报“富人税”的经历,想必他们能坦然接受。对于家庭负担相对较大者而言,此举更是减轻实际负担的一大利好。   如果财产申报制度能够以立法的形式明确下来,不仅有助于“家庭税”的付诸实践,更加有针对性地实施个税改革和征管;同时也能助推官员财产申报制度落到实处,从源头上建立起反腐防火墙。财产申报在直刺腐败要害的同时,也能最大限度维护社会公平,于公于私,都值得一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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