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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1月30日 星期二      报料热线:966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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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窝里斗”式反腐的另类借鉴意义
□ 刘义昆   天津地铁系统“一号腐败大案”颇具讽刺性:地铁公司党委书记向中纪委举报了“老搭档”地铁公司总经理,总经理则在“双规”期间检举了党委书记。最终,天津地铁党、政两个“一把手”双双落马,原党委书记王春清获刑13年,原总经理高怀志获刑20年。(11月28日《华西都市报》)   作为“全民公敌”,腐败者之间的“窝里斗”,是让人解恨的。于是乎,网友将王春清、高怀志二人的落马,称为了“狗咬狗”。腐败者“窝里斗”的事件并不鲜见,如夫妻反目、情妇反水,同样也可列入“窝里斗”的范畴。     王春清差一点就成了举报英雄。遗憾的是,他之所以举报高怀志并不是因为反腐决心或党性原则,而是因为行贿者的“忘恩负义”,因为党政“一把手”之间的关系裂痕。更为“悲剧”的是,王春清自己的屁股也不干净,并因此遭遇高怀志的“报复”,从而也沦为了阶下囚──举报别人把自己也弄进去了。     这些年,“窝里斗”式反腐屡屡见诸媒体,当然这并不是目前反腐的主流。反贪反腐还得依靠群众──据最高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统计,每年查办的贪污贿赂等案件中有七八成靠的是人民群众的举报。不过,“窝里斗”式反腐却往往能抓住“大鱼”,而且往往比较“雷人”,因此常能见诸媒体、引发关注。    有人认为,“窝里斗”式反腐折射出制度反腐进一步加强的必要性。这话是有道理的。是的,行贿者与受贿者之间,受贿者与其他受贿者,很容易形成利益共同体。除非有个别腐败者一时想不开,或者是有更大的利益冲突,这腐败共同体是很难打破的。所以,要遏制官员腐败,关键是约束官员手中的权力,通过制度约束让腐败变成不能腐败。     “窝里斗”式反腐名目虽然不那么好听,但倒不失为一种监督。这主要是因为,由于身处同一部门或同一群体,同事之间更容易发现腐败、掌握证据。譬如王春清,他身为天津地铁党委书记,与高怀志同时主政多年,恐怕早就发现高怀志是腐败的。之所以没有举报,一方面恐怕是因为王春清本身不干净,另一方面恐怕是两人早已达成了腐败默契。倘若王春清本身没有腐败,要是他党性原则够强,反腐制度约束到位,他恐怕早就举报了。     遥想香港廉政公署成立之初,靠其“污点证人”制度,依靠官员之间的相互举报,使得腐败问题迅速得到遏止。在笔者看来,这“窝里斗”式反腐,也是制度反腐的一种。其关键在于,能否通过制度建设,让官员对同事的腐败产生“零容忍”;举报之后还不会遭遇打击报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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