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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徐珊珊 通讯员陈柒生 冯怡)近日,因借销售经济适用房之机索取和收受他人钱款,屯昌县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局住房发展股原副股长王某被检察机关查处,一审法院以受贿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
去年上半年,屯昌县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局住房发展股负责屯昌县委大院公务员小区的经济适用房销售,王某负责具体销售工作。在销售经济适用房过程中,该县第一批符合条件的公务员选房购房后,该小区还剩下42套房屋没有卖出。王某和该局工作人员吴某(另案处理)见有利可图,便商量以转让剩余经济适用房的名义收取购房人员一定费用。
去年7月,王某在销售剩余的经济适用房时,明知蔡某、莫某等3人不符合该县规定的购买经济适用房的人员资格,仍将房子出售。在此期间,王某向蔡某索取转让费人民币4000元,并分别收取莫某等2人贿赂人民币各1万元。另外,王某将一套经济适用房出售给具有购买资格的邢某时,向其索取了人民币6000元。
今年3月,针对王某在办理、审核和申购屯昌县委大院公务员小区经济适用房过程中涉嫌职务犯罪一事,屯昌检察院开始立案侦查。同年8月,检察机关以王某犯受贿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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