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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三亚12月16日电(记者王红卫)为解决长期以来困扰“外嫁女”土地补偿款问题,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今天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了“外嫁女”案件裁判标准规定。
据介绍,解决有关“外嫁女”是否享受土地补偿款案件的实质问题就是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判断、认定问题。由于目前法律尚无明确规定,缺乏统一的法律界定标准,造成了处理上的困难,使案件大量积压,久拖不决,甚至出现了不同法官、不同合议庭对同类案件做出不同判决的混乱现象。
为解决这一问题,今年11月18日,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了《关于规范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分配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下简称《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在坚持《宪法》等根本大法的基本原则下,同时注重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保护村民重要的基本权利,维护村民组织的自治权,其具体区分以下情况处理。“外嫁女”在夫家已享受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因土地而获得的收益的,在娘家不再享受土地补偿费分配权;“外嫁女”虽在夫家形成较为固定的生产、生活关系,但户口未迁入男方户籍所在地,未享受男方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因土地而获得的收益的,可享受娘家土地补偿费的分配权;“外嫁女”在夫家未取得承包土地,其在娘家的承包土地被征收的,其可要求娘家对被征收的承包土地所分得的土地补偿费部分进行分配。
对嫁到城的“外嫁女”,在其未被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之前,仍以农村土地作为其生活保障,仍然具有村民资格,享有土地补偿费分配权利。
据介绍,外嫁女案件裁判标准制定后,由于有了统一裁判标准,统一法律适用的尺度,大大促进了三亚市相关案件的审理速度。自11月23日开始执行以来,三亚两级法院就把积压和久拖不决的139件审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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