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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成都3月21日专电 (记者海明威 孙阳)记者21日从四川省政府获悉,四川省日前出台的《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对“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做出了明确阐述,划定了九大类禁止吸烟场所,对个人违反者可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该办法将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该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下列公共场所禁止吸烟:(一)幼儿园、中小学校、青少年宫;(二)中小学校以外的其他学校室内区域;(三)妇幼保健院(所)、儿童医院;(四)其他医疗卫生机构的室内区域;(五)图书馆、影剧院、音乐厅、展览馆、美术馆、博物馆、体育馆等室内区域;(六)国家机关提供公共服务的办事场所室内区域;(七)商场、书店、营业厅等场所室内区域;(八)公共汽车、出租汽车、轨道交通车辆、客渡轮等公共交通工具内;(九)国家规定的其他公共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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