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报讯 (记者文刚 通讯员杨兵 崔善红)以帮忙“看场”为名,湖南一男子对海口两家小店店主收取保护费2万余元。日前,该男子被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以敲诈勒索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3年2个月。
今年31岁的张某某是湖南省株洲县人,初中文化,无业。张某某从湖南来到海口后,租住在海口市龙昆上村。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3月,被告人张某某伙同“阿超”(另案处理)利用被害人龚某、尹某害怕影响经营生意的心理,在海口市义龙路两人经营的烧烤摊,以帮忙“看场”为名,对其进行敲诈,每个月都强行勒索龚某、尹某人民币600元至1500元不等的保护费。截至案发,张某某敲诈勒索龚某、尹某共计人民币11500元。另外,被告人张某某伙同“阿超”、“阿牛”等人以帮忙“看场”为名对在义龙路经营的火锅店的瞿某、唐某进行敲诈勒索,每个月强行勒索他们人民币800元至1300元不等的保护费。截至案发,张某某敲诈勒索瞿某、唐某共计人民币109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非法取得他人财物人民币224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经构成敲诈勒索罪,应予惩处,遂作出以上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