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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04月22日 星期五      报料热线:966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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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人士建议建立预付式消费卡的保证金制度———
杜绝消费卡冤无头债无主
预付式消费存在的问题如何解决?对此类消费方式有没有较好的约束管理办法?记者为此采访了有关律师和部分消费者。他们认为,相关部门应尽快完善预付式消费法规,对实行预付费的经营者加大监管力度,多项举措规范这个行业,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据了解,预付式消费方式,绝大部分是会员制消费。早在1998年,中国人民银行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就曾针对会员制消费联合颁布了《会员卡管理试行办法》,其中对发卡人的资质、发卡价款的总额、发卡程序等都作了规定。但是,2003年12月,由于银行法的修改和人民银行职能的调整,中国人民银行对会员卡已无审批、监管的职能。2007年11月,《会员卡管理试行办法》废止后,没有后续的法律跟进。任何经济活动中的经营者都可以发放预付式消费卡。   由于相关法律法规的缺失,对于发卡单位的资质、发行模式没有具体限制,使得部分经营者诚信缺失的行为难以得到有效约束,导致预付卡销售处于无序状态,也处于监管盲区。   曾经遭受预付式消费卡“卡”过的袁先生认为,国家应该尽快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建立一个由工商、银行、税务等部门组成的综合监管主体,对预付式消费实行综合监管。应对发放预付式消费卡的企业进行备案管理。经营者备案后由相关部门实行全程监管,检查其消费合同签订情况、消费过程的合同执行情况以及消费者满意度的反馈情况。如果商家违规,可以将其列入黑名单。   海南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君认为,由于预付式消费办卡经营者自主经营权较大,相关法律法规又不健全,因此需要工商、税务、公安等相关部门加大检查、查处力度。如税务部门应加大对预付费的企业的财务信息进行监管,了解企业的详细经营状况,主要是查看经营者是不是把消费者预付的现金拿来维持日常运转,还是把款项拿去挪作他用;公安、工商部门对此类案件应加大处罚力度,让违法经营者违规后受到较重的处罚,制止经营者以这种方式获取不正当利益。   对于经营者关门“卡”了持卡消费者的行为,消费者彭女士建议,工商部门可以建立对预付费式消费业务开办机构的申报、登记制度,提高市场准入“门槛”,对失信企业建立惩罚追究机制,将销售使用预付式消费卡发生纠纷不能及时解决的经营者列入“黑名单”,并由媒体予以曝光,对严重违法违规的经营者给予严厉处罚。   有关律师建议,相关监管部门应对发放消费卡的单位的发行资质、发行额度进行严格限制,建立预付式消费卡的保证金制度,要求发卡经营者存入一定保证金,一旦企业经营不善或出现问题,无法兑现消费时,由监管部门用企业的保证金进行赔偿。   业内人士认为,由于目前预付式消费涉及的行业较多,涉及的行业主管部门也不少,管理难度大。针对这种现状,完善相关法律是解决之本。但法律的健全需要时间,在国家相关法律没有出台之前,最好能先出台地方法规,采取有效措施对预付式消费卡乱象加以治理和制约,这样才能从根本上解决消费者维权难的问题。   (本报海口4月21日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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