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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04月27日 星期三      报料热线:966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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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规民约岂能变为“罚款条例”
□ 李克杰   “无理阻碍公务人员执行公务,情节较轻者每人罚款200—300元”,“乱搞不正当的男女两性关系(指通奸),各罚款1500元”,“(调解)民事纠纷案一宗收费200元”……这是广东连南县香坪镇盘石村《村规民约》里的几个条款。这部“乡村宪法”共计20条规定,其中绝大多数条款含有罚款或收费的内容,引起部分村民的不满。(4月26日《南方农村报》)   据报道,《盘石村村规民约》的内容主要是处罚条款,包括“对扰乱社会治安和乱婚行为的处罚办法”、“对盗窃行为的处罚办法”、“对破坏农业生产的处罚办法”和“公共事业公益事业管理”四个部分。20条规定中涉及罚款或收费的就有16条,罚款金额5到5000元不等,事项涉及破坏公共秩序、通奸、盗窃、偷杉木、牛羊吃(别人家)蔬菜、鸡鸭吃(别人家)谷子等方面,内容十分详尽。对此,村委会主任的解释是“不罚款,村规便形同虚设”。而面对部分村民投诉,镇纪委负责人竟称因村规“经村民代表大会通过,镇里没办法干涉”。   必须旗帜鲜明地指出,盘石村的村规民约是明显违法的,村委会超越了法定的职权,僭越了法律红线,应当予以废止。具体分析起来,盘石村村规民约的相关内容违反了我国多部法律,属于多重违法。我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随意设定罚款,违反了《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对破坏公共秩序和盗窃行为罚款了事,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而调解收费则违反了《人民调解法》关于“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不收取任何费用”的法律原则。   那么,是否因为村规民约是由享有基层群众自治权的村民会议制定的,我们对其违法的不当规定就只能听之任之呢?答案显然是否定的。我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必须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其内容如“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或者“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也就是说,基层群众自治权不是没有边界的,村规民约也不是随心所欲的,法律为它规定了清晰的红线,任何时候都不得触碰和僭越。从这个意义上讲,所谓“镇里没办法干涉”是法律水平低下的表现,对违法和侵犯村民合法权利的村规民约听之任之是一种失职渎职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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