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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沈 峰
近日,一辆车牌为“粤O·80421”的车在广州龙口西路强行逆行造成塞车,被网民称为“最嚣张的特权车”。广州公安微博公布了对这起事件的处理结果:经查实该车属某海关缉私局,目前交警部门已依法对违法当事人作出罚200元扣3分的处罚。(4月26日中国之声《新闻纵横》)
虽然,广州公安及时处理了“最嚣张的特权车”,但“最嚣张的特权车”已成为公共事件,公众不仅关注违法特权车受到怎样的处罚,更关注特权车所具有的详细信息,但广州公安微博只是披露特权车是“某海关缉私局”,这显然不能满足公众的知情权。这就像我们知道了一个人的名,却不晓得他的“姓”一样。
此特权车具体是哪个公权部门的,当时行车时的用途等,这些都不属于什么秘密,因此从逻辑上讲,对于“最嚣张的特权车”的处罚,公众有权利知道细节。而且我们提倡政务公开、信息公开,目的就是保证民众依法行使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推进社会管理的民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如果特权车抑或公权部门违法违规,是否进行了责任追究,追究到不到位?有没有袒护?这都需要公众来监督和评价。如果公安部门都没有完整披露“最嚣张的特权车”详细信息的勇气,公众没有知情权实现的前提,监督权也自然实现不了。同时,公权机关为特权车留面子,不仅损害了公权的公信力,客观上也对特权车形成了一种纵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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