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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05月04日 星期三      报料热线:966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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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待严查“酒驾”成为执法常态
5月1日起,我国对醉酒驾车违法行为的处罚将从行政处罚上升到更加严厉的刑事处罚。当天凌晨,广州、深圳、北京、重庆等地交警部门纷纷设岗,查获多名涉嫌醉酒驾驶者,他们将被以“危险驾驶罪”提起起诉,面临刑事处罚。(5月2日新华网)    留意上述“醉驾”查处新闻,我们不难发现,为配合《刑法修正案(八)》中关于“醉驾入刑”的正式实施,各地交警部门几乎都是从5月1日零时起便开始上路执法、彻夜通宵展开查处。因此,许多当地的“醉驾入刑第一人”,大多均是在日历刚刚进入5月1日的“第一时间”内被查获的。如北京的“第一人”,在零点44分便被警方查获;同样,南京的“第一人”,也在零点25分就被当地警方查出;而在重庆,“第一人”被查获时间甚至早在零点4分。这意味着,“醉驾入刑”新法在正式实施仅仅几十甚至几分钟之内,便在全国范围内得到了几乎逼近时效极限的迅速执行。    这样雷厉风行的及时果断执法态度,无疑令人很欣慰、很振奋,而其可能产生的“以儆效尤”的强大法律震慑效果,同样也非常令人期待。    不过在肯定之余,对于“醉驾入刑”首日的执法行动,人们难免也会心生一些担忧或者说是进一步的执法期待,在“五一”首日的集中查处之后,今后对于“醉驾”行为的执法,是否还会继续得到持久常态的严格贯彻?    众所周知,要想确保对于一种违法犯罪行为的执法打击效果,惩罚措施的严厉性其实只是事情的一个方面,而另一个更重要的方面是,这一处罚将注定难以逃脱的确定性,也即人们常说的“违法必究”。这正如意大利著名刑法学家贝卡利亚曾指出,“刑罚的效力主要不在于其严厉性,而在于其持久性、确定性和不可避免性”。    这也就是说,如果要想实现对“醉驾”的有效遏制与打击,仅仅“入刑”实际上还远远不够、只是事情的第一步,接下来更要紧的步骤是,还必须让“醉驾入刑”真正具有“持久性、确定性和不可避免性”———任何人在任何时候,只要涉嫌“醉驾”,都会逃不掉法律的制裁。否则,如果“醉驾”被查、进而“入刑”,在现实中仍是一个运动式执法下易于被逃脱的小概率事件,那么,那些潜在的醉驾者面对“醉驾入刑”,就很难不会继续心存侥幸,即使被查处了,也难以真正心服口服,而只会感叹自己“运气不好”、“撞到枪口上了”……    当然,现实地看,要做到“醉驾”执法的持久常态,一些严密的执法配套措施也必不可少。比如,执法监督的严密配套。“醉驾入刑”之后,势必会对交警的执法能力和品质形成一种挑战和考验,一方面,其执法的程序过程必须更加严格规范,另一方面,“说情”等执法干扰的形势也会更加严峻。而要想经受住这种考验,更严格的外部执法监督无疑不可或缺。    再如,执法和司法资源能得到充分保障的严密配套。“醉驾”从行政处罚上升为刑事处罚,意味着查处“醉驾”不再只是公安部门一家之事,检察、法院等司法部门也要参与其中,共同完成一个“侦查———起诉———审判———执行”的完整刑事诉讼过程。这样一个司法过程,显然需要大量增加司法资源的投入,如公检法在诉讼过程中的人力物力投入、最后对醉驾者实施拘役的执行成本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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