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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05月25日 星期三      报料热线:966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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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为巩固和扩大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的成果,发挥小企业在促进经济发展、增加就业等方面的积极作用,经国务院批准,2011年继续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现将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本通知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颜新建   编辑)   税收   政策   财税[201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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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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