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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企业估价入账的固定资产能否计提折旧?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五条规定:“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
因此,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
问:我公司利用信托资金融资进行项目建设,在项目开发过程中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否进行抵扣?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项目运营方利用信托资金融资过程中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8号)规定,项目运营方利用信托资金融资进行项目建设开发是指项目运营方与经批准成立的信托公司合作进行项目建设开发,信托公司负责筹集资金并设立信托计划,项目运营方负责项目建设与运营,项目建设完成后,项目资产归项目运营方所有。该经营模式下,项目运营方在项目建设期内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抵扣凭证,允许其按现行增值税有关规定予以抵扣。
问:我企业为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投资成立一家外商独资生产型企业先达公司,先达公司注册资本100万。2010年我公司以机器设备作价投入资本到先达公司,先达公司验资时实物出资(机器设备)100.05万,溢缴0.05万。现先达公司决定将溢缴的0.05万转增资本,是否要扣缴非居民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四条第二款规定,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因此,不需要扣缴你公司的预提企业所得税。
问:我公司对外出口销售是由我公司直接与客户签订购销合同,但因集团资金管理的关系,我公司的出口销售货款由集团关联方代收后支付,即客户不直接向我公司支付货款,请问这种代收代付货款的行为是否属于关联交易?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第十条有关关联交易主要类型的规定,你公司仅是委托集团关联方代收款项,此项交易不属于关联交易。(石江红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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