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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海口5月31日讯(记者马春华 通讯员黄顺祥)为期两天的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完成各项议程,于今天下午在海口闭幕。会议表决通过了《海南省地方志工作规定》、《海南省电力建设与保护条例》、《海南省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等地方性法规,并通过了有关人事任免事项。
应出席本次会议的常委会组成人员53人,今天实到43人,符合法定人数。
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符桂花、符兴、毕志强、康耀红、陈海波,秘书长陈国舜出席会议。会议由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张力夫主持。
会议期间,常委会组成人员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对会议的各项议程进行了认真审议,提出了许多很好的意见。列席会议的同志也畅所欲言,发表了各自的看法。
会议对《海南省红树林保护规定(修订草案)》、《海南经济特区律师执业条例(修订草案)》进行初步审议。
关于《海南省红树林保护规定(修订草案)》,委员们认为,该规定自1998年颁布实施以来,促进了红树林的保护和沿海生态环境的改善,取得了较好的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但实施过程中还存在各级政府在红树林保护、恢复和发展方面投入不足,部分毁坏红树林的违法行为未得到有效遏制等问题,为进一步加强对红树林资源的保护和管理,有利于促进沿海生态环境的改善,解决我省红树林保护中出现的新问题及困难,全面修订本规定十分必要;关于《海南经济特区律师执业条例(修订草案)》,委员们认为,修订意见可以有效规范律师的执业行为,保障律师依法执业,对维护当事人和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稳定大有裨益,但条例的部分内容与国家新修订的《律师法》等法律法规的一些规定不一致,也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海南国际旅游岛对律师执业活动的新要求不相适应。因此,以上两项法规草案暂不交付本次会议表决。会后,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委员们的审议意见,对法规草案作进一步研究修改,再提请以后的常委会会议审议。
关于《海南经济特区有限责任公司条例》和《海南经济特区股份有限公司条例》,委员们认为,这两个条例自颁布实施以来,在规范我省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这两个条例的许多规定与国家《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明显不一致且不具可操作性,为了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赞同废止这两个条例。
会议表决通过了《海南省地方志工作规定》,《海南省电力建设与保护条例》,《海南省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海南省劳动保障监察若干规定》,《海口市城乡规划条例》,《昌江黎族自治县特定林木保护管理条例》,《白沙黎族自治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2011年海南省省本级一般预算调整方案》,《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市县区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时间的决定》,《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市县区新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的决定》,《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市县区新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名额的决定》
副省长李国梁,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田湘利,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黄卫国,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和财政经济委员会委员,省人大常委会各工作机构负责同志和有关工委委员,省人大代表,各市、县、自治县人大常委会负责人,以及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列席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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