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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海口5月31日讯 (记者程娇)记者今天从省物价局获悉,从6月1日起,我省将适当调整工商业及其他用电、农业生产用电等价格,但居民生活用电价格暂不调整。
据悉,为补偿火力发电企业因电煤价格上涨增加的部分成本,缓解电力企业经营困难,保障正常合理的电力供应,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有关通知,省物价局决定适当调整我省电网销售电价。
根据相关规定,此次调整,我省工商业及其他用电、农业生产用电电度电价每千瓦时提高0.0317元。其中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电压等级为220千伏及以上平时段电度电价为0.619元/千瓦时,110千伏以上平时段电度电价为0.629元/千瓦时;农业生产用电电压等级为不满1千伏平时段电度电价为0.742元/千瓦时,1千伏及以上平时段电度电价为0.712元/千瓦时。
按照规定,我省大化肥企业用电基本电价执行目录电价,即容量电价为26元/千伏安·月,最大需量电价为38元/千瓦·月;电度电价在现行标准上按工商业提价水平同步上调,即电度电价由每千瓦时0.553元提高到0.585元。
根据规定,我省电网销售电价调整后,同步相应调整峰谷电价水平,峰谷电价基本政策不变。
省物价局要求,我省电力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电价政策,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价国家规定的电价水平,同时要加强管理,挖潜降耗,保证正常生产经营,确保电力供应安全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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