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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08月08日 星期一      报料热线:966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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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基层干部履职有了“紧箍咒”
省纪委相关负责人就《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答记者问
最近,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简称《若干规定》),《若干规定》对农村基层干部履职进行规范,共有“41个不准”,还就资格处罚做出规定,受处分的村干部一定期限内不得担任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海南日报记者日前就《若干规定》有关情况采访了省纪委相关负责人。   问:《若干规定》有哪些主要内容?   答:《若干规定》共29条,总则规定了立法目的、立法依据等,强调了对农村基层干部的总体要求。第一章规定了乡镇领导班子成员和基层站所负责人廉洁履行职责的“19个不准”。第二章规定了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村民委员会成员廉洁履行职责的“22个不准”。第三章规定了负责贯彻实施本规定的主体和保证本规定贯彻实施的具体制度和措施。第四章分别规定了对乡镇领导班子成员和基层站所负责人、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村民委员会成员违反本规定的责任追究方式。第五章为附则,规定了《若干规定》的适用对象和参照执行对象、授权制定配套办法的机关以及《若干规定》的解释机关和实施时间。   问:哪些人适用《若干规定》?   答:《若干规定》把适用对象界定为乡镇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成员、人大主席团负责人、基层站所负责人,村(社区)党组织(含党委、总支、支部)领导班子成员、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同时,将乡镇其他干部、基层站所其他工作人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党组织(含党委、总支、支部)领导班子成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村民小组负责人,作为本规定参照执行对象。   问:《若干规定》明确了哪些农村基层干部履行职责行为?   答:《若干规定》共有“41个不准”,其中,针对乡镇领导班子成员和基层站所负责人的禁止性规定有19项,主要是在《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的基础上,规范和重申了与农村事务密切相关的内容。例如:滥用职权,侵害群众合法权益;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搞不正之风,损害党群干群关系等。   针对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村民委员会成员的禁止性规定有22项,主要为破坏选举、滥用职权、损公肥私、弄虚作假、妨害和扰乱社会管理秩序,严重侵害群众利益,影响农村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的行为。   问:违反廉洁履行职责要求需要承担哪些责任?   答:依照《若干规定》,乡镇领导班子成员和基层站所负责人违反本规定廉洁履行职责要求的,视情节轻重,由有关机关、部门依照职责权限给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调离岗位、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处理。应当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应当进行问责的,依照《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处理。《若干规定》考虑到村干部绝大多数不是国家工作人员,村民委员会成员中有些人员还不是党员,针对不同适用主体分别规定了警示谈话、责令公开检讨、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责令辞职、免职、取消当选资格和党纪处分、依法进行罢免等处理措施,还规定了减发、扣发绩效补贴(工资)、赔偿损失等经济处罚方式。同时,为了促进选好配强村干部,还就资格处罚做出了规定,即受到处分的村干部一定期限内不得担任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   本报记者 魏如松 通讯员 杨剑华 陈浩 实习生 陈蔚林   (本报海口8月7日讯)   一版纵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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