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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08月24日 星期三      报料热线:966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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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猪场是否造成环境污染?
省高院环保庭第一案开审
本报海口8月23日讯(记者魏如松 通讯员吴春萍 胡娜)饮用水安全关系到千家万户。今天上午,省高院环保法庭公开审理该庭自成立以来受理的第一起案件。该案系一起环境行政强制及行政赔偿纠纷案件,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举证其污染证据。   去年6月13日,海口市政府作出《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关闭并拆除养猪场的通知》,认定上诉人吕某在位于永庄水库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范围内从事养猪活动时,排放养殖废水、生活废水及养殖废渣,要求吕某关闭并拆除养猪场。而吕某认为自己的养猪场一直采用生态环保技术进行养殖,未向水源排放养殖废水、生活废水及养殖废渣,未对水源或周边环境造成任何污染。因此,吕某起诉至法院,请求撤销《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关闭并拆除养猪场的通知》,并责令海口市政府就拆除其养猪场的行为给予行政赔偿70万元。    据悉,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查明吕某经营的养猪场至今未办理注册登记等相关手续,属于非法经营,判决驳回吕某的诉讼请求。吕某不服,向省高院提出上诉。   法庭上,控辩双方就污染的举证责任、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及补偿、赔偿标准等问题进行辩论。被上诉人海口市政府相关负责人认为,涉案养猪场位于永庄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养猪场的生产经营会对环境造成污染,是众所周知的事实,无须举证。而上诉人吕某则称,其2006年开始经营涉案养猪场,采用无公害发酵床生态环保养殖技术进行黑猪种猪养殖,未对水源或周边环境造成任何污染。海口市政府实施关闭并拆除养猪场的行政行为,应当先举证证明其养殖场造成了实际污染或存在污染可能性。   法庭上,法官征询了双方意见,吕某同意接受法院对行政强制纠纷的协调和对行政赔偿纠纷的调解,希望法院能支持其赔偿请求,法院将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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