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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09月14日 星期三      报料热线:966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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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陈述与申辩权”
案例:   2009年6月17日,某市税务分局工作人员发现A公司没有按期办理纳税申报,也无法与A公司取得联系。6月20日A公司办税员到税务分局办理了当月纳税申报。   税务分局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二条规定,拟对A公司作出罚款500元的处罚决定。A公司当即向税务分局递交了辩解书,称由于洪水造成电讯中断和桥梁损坏,致使公司无法及时报告和按期申报,并非主观上故意拖延,并在道路修复后立即办理了纳税申报,故要求税务分局不予处罚。税务机关核实情况后,作出不予处罚的决定。   一、陈述与申辩权的含义   陈述权,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决定享有陈述自己意见的权利;申辩权,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决定所主张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享有申诉和解释说明的权利。   二、陈述与申辩权的法律依据   《税收征管法》第八条第四款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税务机关所作出的决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国家赔偿等权利。   《行政处罚法》第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三、如何实现陈述与申辩权   税务机关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罚,分为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   (一)简易程序的陈述与申辩权   简易程序的税务行政处罚是指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税务机关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如果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施简易程序的税务行政处罚,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当场告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税务机关提出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可以当场提出质疑,阐明意见。税务机关将听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陈述、申辩,并进行复核。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及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二)一般程序的陈述与申辩权   一般程序的税务行政处罚是指除简易程序以外的税务行政处罚。   如果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施一般程序的税务行政处罚,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如果税务行政处罚的罚款数额达到一定金额(对公民罚款2000元以上、对法人或其他组织罚款10000元以上),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要求陈述、申辩的,应在税务机关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向税务机关陈述、申辩,进行陈述、申辩可以采取口头形式或书面形式。采取口头形式进行陈述、申辩的,税务机关应当记录。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陈述、申辩笔录审核无误后应签字或者盖章。   税务机关将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在听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陈述、申辩并复核后,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表示放弃陈述、申辩权后,税务机关才可以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并送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签收。(南瑞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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