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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09月14日 星期三      报料热线:966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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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纳税人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   (一)单位   一切从事销售或进口货物、提供应税劳务的单位,包括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二)个人   凡从事销售或进口货物、提供应税劳务的个人均属于增值税纳税义务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三)承租人和承包人   单位租赁或承包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经营的,以承租人或承包人为纳税人。   (四)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办理报关手续的单位和个人   对报关进口的货物,以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办理报关手续的单位和个人为进口货物的纳税人。对代理进口货物,以海关开具的完税凭证上的纳税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即对报关进口货物,凡是海关的完税凭证开具给委托方的,对代理方不征增值税;凡是海关的完税凭证开具给代理方的,对代理方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五)扣缴义务人   境外的单位或个人在境内销售应税劳务而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其应纳税款以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没有代理人的,以购买者为扣缴义务人。   在境内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是指:销售货物的起运地或所在地在境内;提供的应税劳务发生地在境内。        (孙亮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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