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问:出国考察取得国外的票据能否税前扣除?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又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单位和个人从境外取得的与纳税有关的发票或者凭证,税务机关在纳税审查时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者注册会计师的确认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可后,方可作为记账核算的凭证。
问:近期收到一张外省手工版增值税发票,还能使用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9〕142号)规定:票种设置按照发票的填开方式,将发票简并为通用机打发票、通用手工发票和通用定额发票三大类。发票名称为“××省××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省××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省××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通用发票中选择本地使用的票种和规格。
据此,您需要拨打发票来源地12366热线具体咨询。
问:公司食堂采购的农贸产品,如农民自产的菜、米、渔产品等,都没有发票,我司是否能自制原始采购单入帐?
答: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第二十条规定: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
据此,您公司购买农贸产品,应取得发票作为入账凭据,对方没有领购发票的,可以让对方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给您公司。
问:经营地址变更了需要做什么?
答:如果住所、经营地址的变动不涉及到主管税务机关的改变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手续;涉及到主管税务机关的改变的,需要注销原先的税务登记,并自注销税务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问:开具非税控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时,应打印00000001号票,但错将00000002号纸质票放入打印机打印,00000001号纸质票为空白票。现在该怎么处理?
答:处理程序如下:
⑴将00000002号发票先行通过“作废发票”功能进行作废。
⑵通过系统的“发票查询”模块将00000001号信息调出,进入到“打印票证”界面,选择“打印发票”按钮,在打印机上放入空白的00000001号纸质票进行打印。
问:本月有固定资产进项抵扣,填报增值税减免备案表时怎样选择“减免项目小类”和“减免项目细类”?
答:有固定资产进项抵扣,填写增值税减免税备案表时,应选择的减免项目小类为“增值税转型改革”。减免项目细类为“鼓励固定资产投资允许进项税额抵扣(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
问:未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在我国境外为我单位提供设计劳务,现在我单位要支付劳务费给该非居民企业,需要代扣代缴其企业所得税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63号)第三条第三款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其中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据此,未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在境外为您单位提供设计劳务,该劳务所得为我国境外所得,您不需代扣代缴其企业所得税。 (江洪 编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