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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0月12日 星期三      报料热线:966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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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索取有关税收凭证权”
税法     读   解   案例:   2010年1月,某县国税局个体分局核定个体户张某应纳税额为800元,经税务机关责令缴纳,张某仍拒不缴纳。经县国税局局长批准,该分局指派两名税务人员依法扣押张某相当于800元税款的货物,但税务人员未携带扣押收据,仅以收条代替。此案中,税务人员未提供有效税收凭证,扣押程序不合法,个体户张某有权拒绝。      一、索取有关税收凭证权的含义   纳税人在缴纳税款后有权向税务机关索取完税凭证;在税务机关扣押、查封纳税人的货物时,纳税人有权向税务机关索取扣押收据或查封清单等税收凭证。   完税凭证是指税务机关征收税款、扣缴义务人代扣或代收税款时,向纳税人开具的、证明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书面凭证。扣押收据和查封清单是税务机关在行使扣押权和查封权时,向当事人开具的证明所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的两种凭证。   税收完税凭证的种类包括:税收通用缴款书、出口货物税收专用缴款书、税收汇总专用缴款书、税收通用完税证、税收定额完税证、税收转账专用完税证、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税收罚款收据、税收收入退还书、印花税票。   二、索取有关税收凭证权的法律依据   《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四条   税务机关征收税款时,必须给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时,纳税人要求扣缴义务人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开具。   《税收征管法》第四十七条  税务机关扣押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必须开付收据;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必须开付清单。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  税务机关收到税款后,应当向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纳税人通过银行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委托银行开具完税凭证。   三、纳税人如何实现索取有关税收凭证权   如果纳税人是直接缴纳税款,纳税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向纳税人提供完税凭证;如果是属于代扣代缴税款的纳税人,纳税人有权要求扣缴义务人提供完税凭证。完税凭证可以通过税务机关、银行、委托代征单位、邮寄或自助打印等渠道取得。税收完税凭证的种类及其使用范围详见《税收票证管理办法》。   如果纳税人被税务机关扣押或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有权向税务机关索取扣押收据或查封清单。   (南瑞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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