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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知识
一、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
按照现行规定,凡符合下列条件的视为小规模纳税人:
1、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含)以下的。
2、其他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含)以下的。
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劳务为主,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占年应税销售额的比重在50%以上。
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二、小规模纳税人的管理
小规模纳税人实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由于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无法准确核算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在增值税征收管理中,采用简便方式,按照其销售额与规定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不准许抵扣进项税,也不允许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的规定
1、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征收率的调整,由国务院规定。
2、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只能够开具普通发票,不得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3、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孙亮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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