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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0月12日 星期三      报料热线:966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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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问题解答
问:有税收违法行为而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税务机关可以停止对其发售发票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七十二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本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税务机关可以收缴其发票或者停止向其发售发票。”   问:可当场作出税务行政处罚的情形有哪些?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问:纳税人代开发票的违规责任有哪些?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024号)第六条规定:(一)申请代开单位和个人与他人勾结,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以“少缴税,多抵扣”的,按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二)税务人员违反规定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代开发票,不征或者少征税款,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税务人员滥用职权,应为申请代开单位和个人代开发票而故意刁难的,调离工作岗位,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问:违反税控装置管理规定税务机关怎么处罚?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第六十条第五款规定:“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问: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的情形有哪些?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九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本规定第八条所称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   (一)未设专人保管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   (二)未按税务机关要求存放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   (三)未将认证相符的专用发票抵扣联、《认证结果通知书》和《认证结果清单》装订成册;   (四)未经税务机关查验,擅自销毁专用发票基本联次。   (江洪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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