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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1月09日 星期三      报料热线:966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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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
政策   速递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5号  公布)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小型和微型企业发展的要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一、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一)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   (二)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   (三)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   二、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三款修改为:“营业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一)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5000-20000元;   (二)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300-500元。”   本决定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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