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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 读
解
事例:
某市税务局稽查局于2009年7月2日派出两名税务稽查人员对A企业进行税务检查,稽查人员出示了各自的检查证后即要展开检查,该企业以稽查人员未出示税务检查通知书为由拒绝检查,以此维护自己的权益。
一、拒绝检查权的含义
税务人员必须依法行使税务检查权,不得擅自对纳税人实施检查。为表明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的身份,对纳税人进行检查时税务人员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这是税务检查的法定程序。如果税务人员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纳税人有权拒绝检查。
二、拒绝检查权的法律依据
《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九条 税务机关派出的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证通知书的,被检查人有权拒绝检查。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九条 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应当依照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的规定行使税务检查职权。
税务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无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当事人有权拒绝检查。税务机关对集贸市场及集中经营业户进行检查时,可以使用统一的税务检查通知书。
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式样、使用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三、纳税人如何实现拒绝检查权
税务检查人员必须按税务检查证或税务检查通知书载明的检查范围和期限,行使税务检查权。如果税务人员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纳税人可以拒绝提供账簿、凭证等涉税资料,并可以向税务机关进行检举。
税务检查证是税务人员进行税务检查的法定专用公务凭证,主要内容包括持证人姓名、照片、工作单位、检查范围、检查职责、发证机关、证号、税务检查证专用章、有效期限和发证时间。
税务检查通知书是实施检查的税务机关开具给被查纳税人的告知书,载明了检查时间、检查人员的姓名、证号、检查所属期间、实施检查的税务机关名称及文书号等,并加盖签发税务机关的公章。
税务人员将纳税人以前会计年度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调回税务机关进行检查时,如果未经县级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纳税人有权拒绝。调取纳税人当年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进行检查的,如果未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纳税人也有权拒绝。(南瑞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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