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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3·14”宝马车祸案一审宣判
3乘客家属获赔101万元
本报海口11月22日讯(记者文刚  通讯员王晓 黄燕)日前,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对海口“3·14”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肇事宝马车司机(当场死亡)父母、大货车司机以及保险公司等3被告共同赔偿3名死亡乘客家属各33.8万元。   宝马车撞大货车4人身亡   3月14日凌晨4时43分许,在海口市滨海大道与丘海大道十字路口处,钟某驾驶琼B69966号宝马小型轿车载着叶某贞、陈某梅、陈某妮沿海口市滨海大道由东往西方向行驶至上述路段时,适遇被告林某驾驶的琼C35061号半挂牵引车牵引着半挂车沿丽晶路由北往南方向(该路段有标志标明禁止通行)行驶而至。   由于钟某没有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导致两车发生碰撞,造成钟某、叶某贞、陈某梅、陈某妮当场死亡及两车严重损坏的交通事故。   3名乘客家属各索赔38万元   4月8日,海口市交警支队事故大队认定钟某对该起事故承担主要责任,林某承担次要责任,叶某贞、陈某梅、陈某妮无责任。3名遇难女孩的亲属后将遇难司机的父母、宝马车主、货车司机、海口万盛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太平洋财产保险海南分公司和大地财产保险海南分公司等7被告一同告上法庭,要求宝马车司机的父母、宝马车车主、大货车司机等赔偿每人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交通费、误工费等共38.4万元。同时还要求事故车辆所投保的保险公司在各自保险赔偿额范围内赔偿。   死者家属一审获赔101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当事人钟某酒后超速驾驶车辆不让右侧道路方向来车先行,以及林某驾驶车辆牵引无号牌的半挂车,在标志禁止的时间段通行,是造成事故的原因,货车司机林某与死者钟某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他们的侵害行为同时发生并直接结合导致3名乘客死亡,故林某与钟某应承担连带责任。由于宝马车的驾驶人钟某已死亡,其父母作为钟某的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应在继承钟某的遗产的范围内赔偿3名死者家属。   因钟某借车时并不饮酒,且有合法的驾驶证、宝马车也不存在安全技术问题,故法院认为宝马车车主李某在该交通事故中不存在过错,依法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由于宝马车上人员不属于“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的范畴,且宝马车司机钟某系酒后驾驶,故太平洋保险海南分公司依法不承担宝马车的保险赔付责任;大地财产保险海南分公司则在半挂车投保的“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责任限额内承担赔付责任。   综上,法院一审判令宝马车司机父母、半挂车司机和保险公司赔偿3名死者家属包括死亡赔偿金、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在内共计101.6万元,每位死者家属获赔33.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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