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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2月13日 星期二      报料热线:966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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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扶持总部经济和金融产业发展
相关政策明年1月1日起实施
本报海口12月12日讯(记者林伟  柏彬 见习记者张梁)记者今天从海口市扶持总部经济和金融产业新闻发布会上获悉,该市出台的《关于鼓励总部经济发展的暂行规定》和《关于鼓励金融业和支持资本市场发展的若干规定》,将于明年1月1日起实施。   据了解,近年企业对海口市税收和财政贡献不断提高,2010年共纳税140亿元,比2009年增长40%,非公企业数量快速增长,截至2010年底,在海口市注册的非公经济类企业近3万家,非公经济占该市地区生产总值的比重达到65%。海口市作为中心城市与周边市县、中心镇的分工合作日益明显,为加快总部经济发展,增强中心城市的辐射带动功能,海口出台了总部经济扶持政策。《关于鼓励总部经济发展的暂行规定》从土地政策、财政政策、税收政策、人才政策和服务保障政策等五方面共设置十条具体条款,针对性强、执行操作性高。   海口的金融业目前正处于一个快速发展期,金融规模快速增长,金融机构数量不断增多。据了解,海口市的资本市场不断壮大,从2009年12月至今,该市共有22家上市公司,已形成超过50家后备上市企业上市梯队。为此,海口市出台《关于鼓励金融业和支持资本市场发展的若干规定》。   该规定的制定是为落实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的金融发展目标,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支持金融业和资本市场发展的重大举措,有利于推动海口市金融业和资本市场加快发展,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做大做强现代服务业。该《规定》立足海口市实际,从产业政策、土地政策、税收政策、财政政策、人才政策和服务保障政策等六方面给予金融机构二十二条核心扶持政策。   据介绍,两个《规定》对企业的扶持力度相当大。新规定中设立总部企业落户奖,新设立或新引进并经认定的总部企业,在认定当年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部分符合条件的总部企业在享受用地、用房、资金支持及奖励扶持的同时,在认定条件和鼓励政策上可以“一事一议”。   根据规定,新设立或引入的金融机构总部(注册和办公地在海口具有法人性质的金融机构,含国际金融机构)在海口自建办公用房的,政府将给予扶持;积极扶持金融管理部门改善办公条件,金融管理部门自建、购置、租赁办公用房的,视情况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特殊支持。   (相关报道见A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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