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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北京3月11日电 (特派记者魏如松)“高管辞职套现,反映了部分企业高管‘捞一把走人’的想法,结果把风险抛给市场。”史贻云委员建议:严格规范公司高管转让股份期限、保护投资者合法利益。
“部分高管辞职本身并非目的,而目的在于套现。高管辞职套现,使得广大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成为‘牺牲品’,导致保护投资者合法利益成为证券市场中的一句空话。”史贻云表示。
“我国《公司法》第142条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2007年,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第四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所持本公司股份。”史贻云说。
这些规定不可谓不严密,然而,这一看似严密的法律制度却被高管一招化解,即通过采取辞职的方式规避上述规定,达到套现目的。
史贻云分析,高管从公司辞职,其辞职理由有“工作需要”、“工作调动”、“个人原因”等,但从近年来高管辞职情况看,高管辞职后大都有随之而来的套现行为。趁公司股价还维持在高位的情况下捞上一把。
为消除这一顽疾,史贻云建议,可以采取完善和修改公司法及相关规定的方式解决问题,建议将《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第四条的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修改为:“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3年内,所持本公司股份不得转让”,以加大高管辞职套现的时间成本,保护投资者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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