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日报报业集团旗下媒体: 海南日报 | 南国都市报 | 南海网 | 南岛晚报 | 证券导报 返回报网首页 |   版面导航
2012年03月12日 星期一      报料热线:966123
当前版: 002版 上一版   下一版 上一期   下一期 往期
上一篇    下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史贻云委员建议:
规范公司高管转让股份期限
本报北京3月11日电 (特派记者魏如松)“高管辞职套现,反映了部分企业高管‘捞一把走人’的想法,结果把风险抛给市场。”史贻云委员建议:严格规范公司高管转让股份期限、保护投资者合法利益。   “部分高管辞职本身并非目的,而目的在于套现。高管辞职套现,使得广大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成为‘牺牲品’,导致保护投资者合法利益成为证券市场中的一句空话。”史贻云表示。   “我国《公司法》第142条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2007年,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第四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所持本公司股份。”史贻云说。   这些规定不可谓不严密,然而,这一看似严密的法律制度却被高管一招化解,即通过采取辞职的方式规避上述规定,达到套现目的。   史贻云分析,高管从公司辞职,其辞职理由有“工作需要”、“工作调动”、“个人原因”等,但从近年来高管辞职情况看,高管辞职后大都有随之而来的套现行为。趁公司股价还维持在高位的情况下捞上一把。   为消除这一顽疾,史贻云建议,可以采取完善和修改公司法及相关规定的方式解决问题,建议将《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第四条的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修改为:“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3年内,所持本公司股份不得转让”,以加大高管辞职套现的时间成本,保护投资者利益。
上一篇    下一篇
   第001版:首版
   第002版:聚焦全国两会
   第003版:聚焦全国两会
   第004版:焦全国两会
   第005版:聚焦全国两会
   第006版:本省新闻
   第007版:中国新闻
   第008版:中国新闻
   第009版:世界新闻
   第010版:体育新闻
   第011版:娱乐新闻
   第013版:海南周刊
   第014版:海南周刊
   第015版:海南周刊
   第016版:海南周刊
   第017版:海南周刊
   第018版:海南周刊
   第019版:海南周刊
   第020版:海南周刊
   第021版:海南周刊
   第022版:海南周刊
   第023版:海南周刊
   第024版:海南周刊
   第025版:海南周刊
   第026版:海南周刊
   第027版:海南周刊
   第028版:海南周刊
试点海南旅游风险保障体系建设
推进海南自由贸易区建设
网上两会
为海南改革开放鼓与呼
规范公司高管转让股份期限
以公益性为目标调整国资配置
加强关键岗位廉政风险防控
以更大决心和勇气继续全面推进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