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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海口5月3日讯 (记者程娇)随着网络团购的盛行,享用团购大餐的越来越多,但不少消费者向记者反映,团购了餐馆的餐饮券,消费后索要发票时却常常被拒。记者今天采访了解到,餐饮企业以团购为借口逃税已经成为业内“潜规则”。
市民吃团购餐索要发票被拒
近日,海口市民宁女士团购了海口龙华区大同路一家餐饮店价值165元的四人烤鸭大餐,当她与家人就餐完后向商家索取发票时,服务员告诉她,因为她吃的是团购餐,团购利润已经很低,不能再开发票。宁女士对此表示不解,她说,虽然索要发票并不一定要报销,但要发票是消费者的权利,商家应有义务向消费者提供。
张先生是美食达人,经常团购餐饮券,但是他也发现在就餐后向商家索要发票成了难事。“商家拒给发票理由基本差不多,就是团购价格已经很便宜,再开发票他们没钱赚了。”张先生表示不理解,都是花钱消费,为什么团购消费和现金消费却被区别对待?
记者调查采访发现,参与团购餐饮商家以团购为借口逃税已经成为业内“潜规则”。
记者近日在多家团购网站上搜索了海口几家餐饮企业,并以顾客的身份进行咨询,发现绝大多数餐饮企业都表示不给开发票,商家称团购已经把利润压到最低了,如果再开发票,他们就要赔本。
律师:让利不是拒开发票理由
团购消费利润低就可以不给消费者开发票,这种说法立得住脚吗?
海南新概念律师事务所律师刘瑟荣认为,餐饮企业降价参加团购活动,只是其对商品或服务的一种促销方式,属于其自愿行为,价格低不能免除其开具发票的义务,“消费者只要正常消费了,都有权利向团购网站或者参加团购的商家索要发票,商家拒绝开具发票实际已涉嫌偷税漏税,消费者可向税务部门投诉举报。”
刘瑟荣介绍,从法律角度来讲,商家拒给团购餐饮消费者提供发票是没有任何依据的。我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同时,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有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
省税务部门12366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消费者在饭店消费,不管以何种消费方式,商家都有义务为消费者开具所消费金额相符的发票。遇到商家拒开发票,消费者可拨打12366热线进行举报和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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