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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非遗项目所在地可申报“传承村”
将获非遗保护专项资金支持
本报海口5月25日讯 (记者黄晶)记者今天从省文体厅获悉,《海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传承村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出炉,我省计划在今年底前组织开展海南非遗项目“传承村”申报命名工作。   《办法》中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传承村,是指海南省行政区域内拥有一项或多项省级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并在传承保护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具有该项目公认的社会代表性、权威性与影响力的行政村、自然村和社区。   《办法》规定,我省符合条件的非遗项目所在地均可申报命名“传承村”,“传承村”每两年评选命名一次,被专家评定命名“传承村”的村庄,可获我省非遗保护专项资金支持。   据了解,申报“传承村”应当具备以下条件:该项目在该地区被群众普遍熟知和认同,对当地群众文化生活产生较大影响;有一批经常参与该项目学习的传承人,其中至少有1人是县级以上代表性传承人,经常开展传习活动;有相对固定的展示、演出或加工制作的传习(陈列)场所;有较完整记录项目形成情况、历史沿革及作品(产品)成就等的专题档案;对项目的保护、传承、发展有合理的规划,每年有一定的专项经费投入;经常开展该项目保护宣传活动,对该项目的保护传承起到积极作用。   在评定过程中,各市、县文化行政部门作为申报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申报对象的资格审查、选拔推荐和集中申报。省文体厅将组织评审专家组对申报对象进行综合评审,以抽查方式对各市县申报对象进行实地考察。评审工作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省文体厅将对评审专家组所提出的“传承村”推荐名单进行社会公示,公示期7天。根据评审推荐和公示结果,认定命名“传承村”,颁发证书和标牌,并将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中予以支持。   按照评定标准,“传承村”每两年评选命名一次,命名后实行年度考核管理,考核不合格的,提出整改意见督促整改,整改后仍不能达到要求的,将撤销“传承村”称号,并予以公布,被撤销命名的“传承村”,3年内不得再行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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