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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拟修订见义勇为奖励标准
获省级荣誉称号享同级劳模待遇 讹诈见义勇为人员要担责
本报海口5月29日讯 (记者付阳阳 通讯员黄顺祥)为进一步落实对见义勇为人员的保障措施和相关待遇,我省拟对2003年起施行的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规定进行全面修订。今天上午召开的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上,《海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规定(修订草案)》提请进行初步审议。   修订草案明确提出了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标准。规定见义勇为人员,视其贡献大小,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分别授予见义勇为先进分子或先进集体、见义勇为英雄或英雄集体。对获得县(市、区)级荣誉称号的见义勇为先进分子和先进集体给予3万元以上的奖励。对获得省级荣誉称号的见义勇为先进分子和先进集体,给予5万元以上的奖励。获得省级荣誉称号的见义勇为人员享受同级劳动模范待遇。   修订草案提出要建立对见义勇为人员的慰问制度,慰问因见义勇为牺牲、伤残和生活困难人员及其家属,帮助解决其生活、医疗、就业、入学、优抚等实际问题。要求对见义勇为负伤人员的救治,医疗机构对见义勇为负伤人员应当先行救治,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或者拖延。对于见义勇为人员的后顾之忧,规定“见义勇为误工的人员,所在单位应视同出勤;负伤的人员在治疗期间其工资、奖金和福利待遇不变;无固定收入且生活困难的,由行为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按照每月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给予生活补助。”   近期,国内多地出现了“老人跌倒无人敢扶”现象,对此,修订草案明确规定,“见义勇为受益人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隐瞒、歪曲事实,讹诈见义勇为人员。”受益人违反此规定,有关部门可以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公开赔礼道歉;涉嫌诈骗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罚款或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修订草案进一步完善了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障机制,明确提出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实行精神鼓励、物质奖励和提供社会保障相结合的原则,并对见义勇为行为的确认机关、确认时限和确认程序等问题作出详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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