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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06月01日 星期五      报料热线:966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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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修订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办法
明确土地承包、征地补偿费使用分配等事项的议事规则
本报海口5月31日讯 (记者付阳阳 通讯员黄顺祥)昨天闭幕的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修正案》(下称“修正案”)。修正案对村委会的议事规则、村委会的职责、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以及村务公开等事项作出了明确规定。   修正案进一步明确了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土地承包等事项的议事规则。修正案规定,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决定涉及土地承包经营、征地补偿费使用分配等事项时,应当依照《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地方性法规及有关规定,召开会议作出决定。村民委员会讨论决定事项,应当召开村民委员会会议,经村民委员会组成人员过半数同意。村民监督委员会成员、村民小组长可以列席村民委员会会议。   由于我省大多数地方农村集体土地属于自然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主体是村民小组,村民小组长的设置十分重要。对此,修正案参照村委会成员的选举办法对此作出规范,规定村民小组长的推选、罢免、辞职、职务终止、补选办法参照《海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针对部分农村制定的村规民约或者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小组会议作出的决定存在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侵犯村民合法权益的问题,修正案也作出了明确的处理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小组会议、村民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以及其他公民、法人、社会组织合法权益的内容。”   在该法规修订过程中,有的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为保证村务公开全面真实,应当实行村务公开答疑纠错的监督制度,接受村民的监督。对此,修正案明确作出规定,村民委员会应当保证所公布事项的真实性。村民对公布的村务内容有疑问的,可以直接向村民委员会询问或者提出意见,也可以通过村务监督委员会要求村民委员会作出解答。村民委员会应当在十五日内作出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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