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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记者文刚 通讯员林鸿文 霍中园)日前,海口龙华区检察院以盗窃罪向多名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经法院审理判决,判处多名嫌疑人有期徒刑六个月到一年六个月不等。
今年1月2日下午,24岁的儋州籍男子孙某和26岁的王某在某商场里,从正在购物的高女士上衣口袋窃得白色手机一部。经鉴定,手机价值人民币540元。同日下午3时,二人来到解放西路某商场,用同种方法盗得黄某诺基亚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592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二人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一审判处孙某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判处王某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破案后,所盗手机均发还失主。
张某,1973年出生,广东丰顺县人,2005年1月18日,张某跟随其老板到海口市金花路一小区做涂料工,中途张某趁老板下楼买材料时,将老板换下的衣裤里1万元人民币盗走,得手后张某逃离海南。
2011年9月26日,张某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将赃款全数退至公安机关。
日前,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有自首情节,且全数归还赃款,依法可从轻处罚,一审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据介绍,以前,针对盗窃数额不大的犯罪嫌疑人,一般只能判处拘役,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的《刑罚修正案(八)》对盗窃罪的有关规定作了更改,司法机关对盗窃行为将依法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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