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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定城8月13日电(记者洪宝光 通讯员王上求)定安县一小学校长与一名村干部竟然连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化债资金都敢贪!
近日,这名校长和这名村干部被定安县人民法院一审以贪污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5年和3年6个月。
经法院审理查明,1998年间,定安县龙门镇英湖小学将该校教师宿舍楼及教学楼楼面光滑、隔热层建造的工程承包给龙门镇的包工头李某,2项工程总造价为人民币19.8万余元。双方约定,先由李某垫资修建,工程完工后由英湖小学和龙门镇英湖村委会共同还款。同年,工程竣工验收后,英湖小学支付李某工程款人民币8.1万余元。2004年1月16日,经英湖村委会讨论,由村委会支付5万元给李某,作为偿还英湖小学所欠李某的工程款。
2006年,国家推行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下称“普九”化债)工作,对农村义务教育债务进行清理并拨款化债,相关部门要求符合条件的学校按照文件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对学校所欠债务进行申报,英湖小学所欠李某的工程款也在申报之列。吴某作为英湖小学的校长,主要负责英湖小学债务的申报工作。2008年的一天,吴某找到时任龙门镇英湖村委会委员的陈某及包工头李某在一起讨论向国家申报英湖小学债款事项,李某提出可以在申报时隐瞒英湖村委会已还5万元给他的事实,这样就可以多领5万元作为英湖村委会的经费。吴某也表示同意。其后,吴某利用其负责申报英湖小学“普九”化债资金之职务便利,与陈某、包工头李某合谋后通过伪造材料,故意隐瞒英湖村委会于2004年1月16日支付给李某5万元工程款的事实,虚报债务5万元,并要求李某在收到国家拨付的“普九”化债资金后将多报的5万元交给吴某,由吴某转交给陈某或者英湖村委会。其间,陈某未提出异议,并参与申报“普九”化债资金的辅助性工作。
2010年初,李某收到定安县财政局转来的“普九”化债资金后取出其中的5万元交给吴某并让其写下收据。吴某收到李某交来的5万元现金后并未将该款项交给英湖村委会入账,而是与陈某合谋后私分了该笔款项,其中吴某分得3.5万元,陈某分得1.5万元。
定安县人民法院一审以贪污罪分别判处吴某、陈某有期徒刑5年和3年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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