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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1月02日 星期五      报料热线:966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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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止咄咄怪事不仅仅是执法部门的事
正言
  明明法律条文有规定,但是不少小区广告不仅扰民,而且该反哺居民的费用,也并未用在居民身上。甚至不少居民连自己权益受侵还不知情。这真是咄咄怪事!

  但是,这些咄咄怪事缘何还能“遍地开花”?难道真如有关方面所称:这些广告绝大多数都经过了有关部门的审批,在内容上不存在淫秽、暴力等违法问题,所收广告费,也都用在了电梯维护等方面;而且相关法规也并未详细规定广告进小区需要居民同意。并不见得,因为总有一些小广告并没有审批手续,或者利用过期的审批手续“改头换面”、“张牙舞爪”,让居民感到不适;而且,即使将钱花在了维护电梯等小区设施上,也需向广大业主公布账目,再说了,维修设备还有维修基金等费用。

  如何杜绝这些怪事,依笔者看,必须坚持“公共资源产生的盈利,必须用在居民的公益需求上”的理念,居民本身首先需要提高自身的法律维权意识。当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应积极主动地向有关方面反映、投诉,捍卫业主的权利。

  而广告发布者与经营者,也应加强职业道德,杜绝“见钱眼开”、“打擦边球”等念头,严格按照广告审查程序,向存在不宜内容、有可能引起受众不适的广告说“不”。

  同时,物业管理机构在“外快”面前,也须擦亮“眼睛”、洗净“手脚”,增强责任意识、透明意识,从而为居民把好关、理好财、管好账。

  执法管理部门更应严格执法,不仅在审批时做到认真核查、守土有责,在日常工作中,也应落实长效监管机制,定期不定期地对各类广告展开调查,确保及时查处违法广告,而且不能以罚代管或者只罚不管。

  也唯如此,才能根除那些群众意见颇大的扰民违法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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