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6月27日,许某洪驾驶其朋友许某山的海马轿车从琼海市区往G98环岛高速方向行驶,途经银海路万泉湾路段向左变更车道时,恰遇海南某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庄某驾驶的保时捷卡宴越野车从银海路自东往西方向直行而至,庄某紧急刹车仍避让不及,结果导致两车相撞并同时受损的交通事故。琼海交警部门认定:许某洪驾驶制动不良的轿车变更车道在事故中所起的作用较大,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庄某不保持安全车速,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事后,海南某投资公司因为维修费问题将许某洪、许某山以及肇事海马车投保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告上法庭。诉讼中,原告主张其修理保时捷车花费35万多元,并提供了发票,要求三被告赔偿。被告许某洪则提供出保险公司的核损单,以该车损失仅为9万多元抗辩,并申请对保时捷车辆的真实损失情况进行鉴定。但由于受损的保时捷车已修复,其客观损失情况已经无法进行鉴定。
今年4月21日,琼海市法院根据其认定的法律事实,判决人财保险海南分公司赔偿海南某投资公司2000元、许某洪赔偿62900元。原告对一审判决的赔偿额不予接受,提出上诉。
海南一中院民二庭负责本案二审,合议庭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保时捷车辆的损失究竟为多少?但是,仅凭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又根本无法复原事实真相,而依据各方证据所认定的法律事实又未必符合客观事实。
合议庭一方面继续对案件的有关事实进行调查,一方面加大做当事人调解工作的力度。经过努力,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由人财保险海南分公司赔偿海南某投资公司车辆财产损失5.2万元,许某洪赔偿6万元,许某山赔偿3.8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