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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08月14日 星期三      报料热线:966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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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法》③
给旅游监管带来
支撑和重要保障
  

  旅游市场秩序是关系到旅游者和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关系到全社会对《旅游法》实施效果的评价。现在距离正式实施《旅游法》还有不到两个月的时间,如何更好地发挥《旅游法》对旅游市场的规范和促进作用,是各方关注的热点问题。

  旅游监管的支撑和重要保障

  《旅游法》的内容涵盖市场规范、权益保障和旅游促进三大方面,既是规范法,也是保障法,又是促进法。但无论是规范法、保障法还是促进法,都与旅游监管和质监执法部门承担的工作高度相关。旅游监管和质监执法的重要任务,就是保护旅游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旅游法》确立的旅游市场综合监管机制、旅游者权益保障制度、旅游服务合同制度以及对诱导欺骗强迫消费行为的规范措施等,为加强旅游市场规范和监督管理、加强旅游质监执法工作和队伍建设,提供了重要的法制保障和制度支撑。扭转低价操作模式

  “零负团费”等低价操作模式是旅游市场的顽疾,历经多年的严厉整顿依然屡禁不止。《旅游法》针对“零负团费”低价操作模式,设置了规范、禁止和处罚性规定,相关条文达到10多条。其中引起很大关注和热烈讨论的是第三十五条。

  从修订、实施《旅行社条例》甚至更早开始,业内就一直有一种很强烈的主张,认为“零负团费”是市场选择的结果,政府、法律不要管,也管不了、管不好。值得注意的是,经济学中有一种理论叫“市场失灵”,是指市场机制不是万能的,在有些领域和有些阶段不能发挥作用,需要政府通过法律、行政来强制干预管理。“零负团费”低价操作模式就是市场失灵,“挂靠承包”也是。在这种低价操作模式中,可以说没有赢家。所谓的“买团”、“卖团”、“赌团”和“人头费”、“填坑”等,都是这种低价操作模式的真实写照。

  《旅游法》把解决“零负团费”等低价操作模式作为重点,就是要用法律手段来解决这一问题,这也是旅游监管执法部门贯彻《旅游法》的重点、难点。因此,贯彻落实好第三十五条,是旅游监管执法部门的法律责任,关系到全社会对《旅游法》实施效果的评价。

  突出强调文明旅游加大宣传引导

  中国公民旅游过程中的不文明行为,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热点话题。在即将实施的《旅游法》中,对此专门有明确的要求和措施。

  第一是行前说明会制度。旅行社行前说明会制度能够使旅游团在旅游过程中的文明、安全等方面事项得到强调,使游客遵守目的地的法律法规和风俗习惯,对整个旅游团的顺利运作起到重要作用。我们将在现有工作的基础上,研究起草行前说明会的行业标准,对行前说明会各个环节进行明确要求,发挥好行前说明的各项作用。第二是强化导游、领队在旅游服务过程中的引导督促作用,这些要求已经写入《旅游法》当中。这两方面与旅游监管工作密切相关,旅游监管部门要加大工作力度,为推动广大人民群众的文明旅游素质的不断提升做出新贡献。

  今年下半年,国家旅游局将加大在报纸、网络等媒体上开设专栏推进文明旅游宣传的力度,在主要口岸机场出港大厅制作、摆放文明旅游公益广告灯箱和文明旅游宣传册,加强旅行社行前说明会制度和对导游、领队文明旅游教育、培训工作力度,部署重点地区、重点城市旅游局开展文明旅游宣传活动等。同时,拟通过部门协调,将文明旅游纳入“道德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教育和治理活动”、“讲文明树新风”等活动中,组织修订《中国公民国内旅游文明公约》、《中国公民出境旅游文明行为指南》等。        (吕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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