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营改增”试点地区纳税人取得2013年8月1日(含)以后开具的运输费用结算单据(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除外),不得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
问:试点中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能否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答:可以。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