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5月30日,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表决通过《海南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于2013年8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出台是我省饮用水水源管理工作新的里程碑,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大民生举措,将对规范我省饮用水水源管理,保障人民群众饮水安全具有重要的意义。
饮用水安全关系千家万户,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是全省上下的共同期盼和要求。
“民以食为天,食以水为先”。水是生命之源,饮用水作为生活中的第一食品,其安全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健康,是全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2013年4月,习近平总书记在海南考察时指出,良好生态环境是最公平的公共产品,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要求政府在生态环保上体现责任担当,保护生态环境就是保障民生。优良安全的饮用水水源是民生之源,是良好生态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切实保护饮用水源,全面维护和改善我省水环境质量,确保人民喝上干净水、安全水,是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提升民生福祉的大事,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现“中国梦”的重要基石,对创建全国生态文明示范区、谱写美丽中国海南篇章具有重要的意义。
海南省委、省人大、省政府高度重视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明确指出要把切实保护好饮用水源、让人们喝上放心水作为首要任务。刚颁布的《条例》,主要从管理机制、水源保护、环境综合整治、环境风险防范、环境监管能力及公众宣传教育等方面给予法律明确。《条例》的颁布和实施,是我省饮用水源保护工作的历史新起点,进一步规范了我省饮用水水源的保护与管理工作,以立法的方式解决我省日益增加的饮用水水源管理难度,为我省逐步解决城乡居民饮用水安全保障问题,维护广大人民喝上干净水这一根本利益保驾护航,是省政府以人为本、执政为民、关心民生的重要体现。
政府主导,公众参与,切实加强我省饮用水水源保护,保障人民群众饮水安全。
一直以来,我省各级政府高度重视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和饮用水质安全问题,在饮用水保护工作上采取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措施。截至2012年底,全省完成了全部市县所在地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和标志设置工作,初步建立起城镇饮用水水源保护体系,基本保障了我省城市饮用水水源的安全,全省城市(镇)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总体优良,符合国家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要求。但随着新型工业、热带现代农业和以旅游业为龙头的现代服务业的快速发展及城镇化进程的加快,我省的饮用水水源保护面临的压力日益增大,存在的一些问题亟待解决,这些问题不仅阻碍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步伐,而且距党的十八大关于生态文明的要求尚有较大差距。我省当前的首要任务,就是要以政府主导、公众参与,全社会全方位切实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确保人民喝上干净水。
进一步强化政府保护职责,完善饮用水水源保护机制。饮用水水源保护涉及多个部门,由于各部门的职责不够明确,部门之间缺乏有效、稳定的协调配合机制,往往导致行政资源不能得到有效地整合利用。今后,我们应进一步强化政府饮用水水源保护职责,明确地方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饮用水水源保护负责的责任,务实推行环境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机制,将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作为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环境保护和监督管理目标考核评价内容。要进一步理顺水源保护管理机制,各级环保部门要勇于担当,恪尽职守,积极主动地会同水务等部门,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和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形成分工明确、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抓好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选划和环境综合整治,保护和改善水源地水质。全省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及立碑定界工作尚未全面完成,个别水源地保护区内有工业和生活污染源,部分水源取水口选址不当,受农业生活污染和农村面源污染影响,不少乡镇和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尚不达标等问题,是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的主要任务。各地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水资源开发利用现状,按照优先保障城乡居民饮用水的要求,对饮用水水源地及相关工程建设等进行统筹规划,按照省政府的部署完成辖区内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和立碑定界,同时加强备用饮用水水源的规划和建设,为城乡发展和应急饮用水供应提供保障。结合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和流域环境综合整治等工程,按照存在问题的轻重缓急,分批开展全省水源环境整治,优先整治一批环境问题突出的水源。取缔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的点源污染源和畜禽、水产养殖活动,河流、湖库型水源地建设人工湿地、生态隔离带等生态工程对面源污染实现阻断和去除,对二级保护区内的生活污染和畜禽养殖污染进行治理。调整保护区内耕地的作物种植类型,控制肥料和农药的施用强度,提高植被覆盖率,减少水土流失,从源头控制农业面源污染对水源地水质的影响。对现有饮用水水源地经治理后水质仍不能保障达标或供水安全不能得到保障的,应当重新选划饮用水水源地。
加强饮用水水源环境管理,提高饮用水水源环境风险预警与防范能力。近几年,在各级政府的大力推动下,全省城镇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监管能力得到较大的提升,基本形成了较为完善的水源地环境监测网络,定期发布水源地水质月报,但乡镇农村水源地环境监管还处于起步阶段,总体能力相当薄弱,难以满足新时期饮用水保护的新需求。现阶段,各市县政府应按照《条例》要求加强市县环境监测能力建设,完善全省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网络,重点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建设水质自动监测网络,逐步开展乡镇和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常规监测。建立饮用水水源动态巡查制度和跨界饮用水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协作机制,进一步强化饮用水水源环境管理。开展水源保护区及相关流域、区域排污单位和风险源排查,制定水源污染事故应急预案,配备相应应急救援物资,建立应急救援队伍,提高水源环境应急能力。
加大饮用水水源保护资金投入,完善饮用水水源保护经济政策。《条例》明确要求各级政府应当把饮用水水源保护投资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政府财政预算,加大水源保护的资金支持力度。同时建立健全饮用水水源保护的经济政策,制定并实施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制度,根据“谁受益谁付费”的原则,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周边及上游地区因保护水源而使利益受到损害的居民和其他主体实行生态补偿,并综合各方因素科学确定补偿标准。在巩固和完善对中部山区等水源上游市县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鼓励上游市县加强水源保护工作的同时,水源上下游市县政府之间要积极主动,协商开展和推动饮用水水源保护协商性生态补偿。
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宣传教育与信息公开,着力推进全社会参与饮用水水源保护。围绕部分公众水源保护意识缺乏,水源地周边和上游群众自觉保护水源的行为自觉性较差的问题,加大宣传普及力度和广度,普及饮用水水源保护法律法规知识和科学知识,提高公众对饮用水水源保护重要性的认识。各级环保部门应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网站和其他媒体上及时向社会公布水质信息,满足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舆论监督。充分发挥水源保护区内及周边居民的监督作用,加强查处水源环境违法行为,奖励水源保护行为。
《条例》是保护我省饮用水水源,维护饮用水安全的基础和保障,贯彻实施《条例》,进一步做好我省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全省各级政府和全社会要着力下真功、使长劲,推动我省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深入持续地开展下去,确保抓出成绩、抓出实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