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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08月15日 星期四      报料热线:966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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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最牛”只有“更牛”
违建房里藏玄机
  苏州一高楼楼顶现“苏州园林”式别墅 媒体6年前曾曝光。这是8月14日拍摄的位于苏州市三香大厦楼顶东侧的“苏州园林”式别墅。 新华社发
  二O一一年四月二十日拍摄的长春中海莱茵东郡D6栋二十八层楼上的违章建筑房屋。 新华社发
  当前各地违法建筑日益泛滥,背后究竟有哪些催生的因素?为何“更牛”违建层出超越“最牛”?遏止违法建筑,我们到底还要迈过几道坎?

  追问一

  违建难拆,背后到底有何背景?

  大量违建为何能够屹立不倒,究竟是执法困难还是另藏玄机?记者调查发现,不少地区违建案件的背后,几乎都有权力寻租的影子。

  今年7月底,广州市城管局综合执法局番禺区分局政委蔡彬在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受审,其因坐拥20多套房产而被称为“房叔”,曾充当“违建”的保护伞是检察院的指控内容之一。

  去年底,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白云分局太和镇原执法队队长王宝林犯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4年。虽然只是一个“芝麻官”,但王宝林在查控和清拆太和镇违法用地与建设的两年内,便收受贿赂417万元、黄金制品500克,并有689万多元财产无法解释来源,其中包庇违建收受贿赂就是其重要的敛财手段。

  这一情况并非广州独有,江苏、湖北、安徽、云南等地都发生过不少执法干部给“违建”充当保护伞的案例。

  追问二

  违建泛滥,为何违建“越拆越多”?

  记者调查发现,当前各地违法建筑日益泛滥,甚至“越拆越多”,有着复杂的成因。

  首先,从根源上看,拆违本身也存在很多执法难点。法学专家认为,由于很多地方的城管,自成立时即缺乏组织法的依据,也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授权。因此,在强拆执法上有许多模糊地带。

  记者采访发现,拆除违建的程序大致如下:城管接到违建举报后到现场核实,查验是否具有报建手续,认定违建后下达违法通知,听证通知,若当事人没有自行拆除,再下达强拆通知。但现实中,面对数量惊人的违法建筑,到底该拆哪一处?执法部门有一定的选择空间。

  法学专家认为,农民个体建设的时候,所有风险都是农民自己承担,在违法建设之前自然会慎重考虑。而变成村社组织之后,“有好处村社领导拿,出了事集体组织担”,容易使违法建设越来越无所顾忌。

  此外,近年来,城镇化不断提高带来的土地增值产生了巨大的违法建筑的利益驱动,也成为违建疯狂蔓延不可忽略的重要因素。

  追问三

  遏止违建,还要迈过几道坎?

  记者在调查中发现,要彻底遏止违法建筑的泛滥,城市管理部门至少要迈过领导重视、强化问责、法律跟进三道坎。

  首先,各级领导要对拆违高度重视,加强统一领导。由于违建利益群体的阻力,很多时候,拆违执法在依法行政的基础上要依靠强硬的行政命令。像广州市二沙岛的违建别墅、白云区太和镇大源村的金星学校旁的大型违建,都是在市领导的严格督促下拆除的。

  其次,必须强化违建的问责。针对目前执法层面上的难题,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主任危伟汉表示,未来广州将健全查处违法建设相关配套制度,建立完善违法建设地段责任、日常巡查、“零报告”以及查处工作责任制、行政问责制和年度考核制。

  第三,相关法律的支持和保障要跟进。有关法律专家指出,我们身边之所以成为违法建筑的“天堂”,是目前违建的违法成本太低,因此有必要在相关法律中增加相应的条款,除了勒令拆除还要处以巨额的罚款,同时在个人征信中进行“黑名单”公告,让违法者在贷款、求职等方面受到一定限制。

  记者 白靖利 吴涛 毛一竹

  (据新华社北京8月14日电)

  近年来曝光的

  “最牛”违建

  ■深圳“海上皇宫”:与执法部门长达十年博弈

  ■广东金穗集团:河道中间建“别墅航母”

  ■长春中海莱茵东郡:28层楼顶加盖房屋

  ■北京盘古大观:空中建四合院

  ■广州二沙岛:富人区集体违建

  ■武汉“最牛违法建筑”:打公用旗号盖干部住房

  ■郑州“帝湖花园”:政府部门眼皮底下开工

  (据新华社北京8月14日电)

  链接

  违法建设行为应受什么处罚?

  关于违法建设行为的处罚,我国相关法规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关于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等。

  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

  住房城乡建设部于2012年出台了《关于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明确,对违法建设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区分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和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

  其中,指导意见明确了两种属于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一种是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在限期内采取局部拆除等整改措施,能够使建设工程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的;另一种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即开工建设,但已取得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文件,且建设内容符合或采取局部拆除等整改措施后能够符合审查文件要求的。

  (据新华社北京8月14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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