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12月2日,于英生之妻韩某在家中遇害。经蚌埠市公安机关侦查、蚌埠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于英生无期徒刑,安徽省高院二审裁定维持原判。
终审裁定生效后,于英生及其父亲相继申诉。2013年6月27日,安徽省高院决定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经再审审理,根据检察机关和辩护律师提供的新证据,认为原审认定于英生故意杀人事实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在案证据之间的矛盾没有得到合力排除,不具有排他性、唯一性,据此,依法判决撤销原一审判决、二审裁定,宣告于英生无罪。宣判后,省高院告知于英生有申请国家赔偿的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