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9月,陈某强在网上以“五哥”化名,在“国际狩猎联盟”网站认识了广东增城的阮某文(已判刑),在聊天过程中,陈某强问阮某文是否能帮忙买到仿真手枪,阮某文答应想办法。两人在网上谈妥购买三支气体动力仿真手枪,包括气瓶等费用共计9700元,并约定以包裹快递方式邮寄,收到枪支后,才付款。
同年9月30日,阮某文在广东省增城市通过中通速递打包邮寄3支气枪和钢珠、气瓶等给陈某强。同年10月4日,包裹邮送到万宁市万新街中通速递万宁分公司。当天下午3时,陈某强到该分公司查询货物,引起工作人员怀疑,该工作人员报案。当晚8时许,公安民警赶到并扣押了可疑包裹,打开后发现了3支枪型物品及钢珠等。3支枪型物品均认定为枪支,均具有致伤力。
随后,陈某强被公安机关抓获。
陈某强不服原审法院判决,认为自己并没有收到枪支,是犯罪中止,以量刑过重为由向海南一中院提出上诉。
海南一中院审理认为,陈某强的行为已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陈某强与他人订购枪支,对方已按约定履行,并通过速递公司将货物邮寄到达取货目的地。他不能取到货物,是因为该货物被发现是违禁品受到扣押,而不是陈某强自己主观意志上放弃或自动中止购买行为,故其上诉请求改判理由不充分,不予采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