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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2月11日 星期三      报料热线:966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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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赎身”行为可以理解

  ■ 冯巍

  

  12月9日,因《步步惊心》出名的青年演员林更新状告经纪公司唐人电影合约纠纷一案尘埃落定,上海法院最终判决林更新因无故要求解除合约,须赔偿经纪公司损失195万元人民币。

  面上看,林更新输了,而且输得“得不偿失”,因为要赔付老东家“赎身”费195万元。但往深层里说,林更新这195万元还是花得值,因为他想要的“自由”得到了,还有什么比自由更可贵呢?

  林更新状告老东家,缘于他认为老东家只捧刘诗诗一朵花,对他有“雪藏”之意。但法院经审理查明,经纪公司并无过错,反倒是林更新自发出解约函之后就擅接私活,违背了与公司的约定,所以林更新需要花钱才能“赎身”。

  众所周知,现代社会是契约社会,任何毁约行为都要付出代价。在明星与经纪公司关系中,“情投意合”时,一好百好;一旦任何一方“感情出轨”,双方都会有隔膜,这时纠纷就会产生,连过去的合同都挡不住。比如陈楚生与天娱公司的纠纷,张雨绮与周星驰星辉公司的解约风波,张杰与上腾娱乐的解约事件,梁洛施与英皇长达20年的“卖身契约”等,最终都是经纪公司依合约条款获胜,明星们因违约而花钱“赎身”。

  但后来的情况显示,这些闹解约的明星们没有谁吃后悔药,因为他们在离开老东家后没有了任何精神束缚,发展前景也越来越好。比如张杰,他靠粉丝筹款100万“赎身”后,现在不是过得比以前任何时候都好么?

  所以,明星们一旦认为老东家阻碍了自己的发展,该提解约还要提,哪怕付点“赎身”费都是可以理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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