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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总局下发公告

为残疾职工缴社会保险
方可享税收优惠

  新华社北京1月13日电 (记者何雨欣)记者13日从国家税务总局获悉,为保障残疾人职工的合法权益,税务总局近日下发公告,对用人单位享受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相关问题进行规范。

  为促进残疾人就业,我国在2007年出台税收优惠政策并执行至今,根据政策,用人单位安置残疾人可以享受最高不超过3.5万元退还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的税收优惠。

  税收优惠政策明确,用人单位要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按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根据这份公告,用人单位招用残疾人职工,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并依法缴纳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包括残疾人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才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税务总局表示,用人单位为残疾人职工缴纳城乡非从业居民个人自愿缴费并参加、相关费用也无需用人单位承担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逃避其应承担的保险缴费责任之嫌,不符合享受税收优惠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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