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3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上海宝山“6·22”枪案,被告范杰明被公诉机关以故意杀人,抢劫,抢劫枪支,非法买卖枪支、弹药和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提起公诉。被告范杰明于2013年6月22日因与单位同事发生纠纷,先后疯狂杀害同事、社会运营车辆司机、部队哨兵等6人,并致4人受伤。对于公诉人的指控,他对其中的几处细节提出了异议,也对被害的司机和哨兵表示了愧疚。
“我是激情杀人,并不是有预谋的”
13日上午九点半,被告范杰明身着迷彩军大衣、带着手铐走上被告席,由于其在看守所曾有自伤行为,因此庭审前法警并未给他解除械具。
当公诉人宣读完起诉书后,范杰明对公诉机关就他杀害的第一个人———工厂同事张某的细节提出了异议。公诉机关指控其引诱张某进入仓库后对其实施杀害,是“有预谋的行为”,而范明杰则辩称自己与张某产生纠纷后“激情杀人”。
范明杰回忆当天的情形时表示,自己并没有预谋杀害张某。当天范明杰回到工厂发现不少设备、材料被搬走了。他在五金仓库门口碰到张某后便表示不同意张某随便将仓库中的东西搬走,“过去的就算了,仓库里剩下的钢筋你们不能再拿了。”张某则对此矢口否认,两人因此发生口角。范就回自己的办公室拿了瓶硫酸,装入注射器中。两人第二次见面时,因查验五金仓库里的材料被搬走而再次发生冲突,范声称张某威胁他“搞死你全家”,被激怒的范将硫酸喷向对方。
“他捂着脸蹲下,嘴里却还在骂我,我拿起墙边的一根铁管就朝他头部打过去。”范明杰回忆说,打完第二下,他发现张某已经倒地不动,他担心外面的人听见张某呼叫,又绕到前面再度用铁管猛击张某头部,确认他身亡后,才试图掩盖尸体并清除血迹。
“杀张某与我儿子无关”
由于6月22日,范杰明是与其儿子一起翻墙进入工厂内的,并且其在杀害同事张某时,其子也在现场,故公诉机关指控“范某伙同其子”对张某实施了杀害。对此范明杰也提出了异议,他表示“杀张某是我一个人干的,我儿子没有参与,与我儿子无关”,只是参与了对尸体的处理。
据范回忆,他和儿子翻墙进入厂区后想要取东西,由于担心儿子被其他工人发现而发生矛盾,他让儿子到五金仓库去躲起来。“我杀害张某前后也就几分钟的事情,他没有动手,没有参与杀人。”范杰明表示,事发后,儿子曾协助他将尸体搬到角落处,一同找来纸片等对尸体进行遮盖,并试图清除血迹。由于担心被人发现,范某让儿子提前离开了,自己则去工厂宿舍打算取走藏匿的猎枪和弹药。
对于相关证人的证词,范敏杰也在庭审中提出异议,他认为“工厂工人是分不同派别的,有些人是另一派的,他们的证词并不公正。”
“杀害司机和哨兵,我感到很后悔”
杀害张某的事被工厂工人发现后,范明杰迅速逃逸,开着从亲戚处借来的车,来到前妻家,取走放在那里的猎枪、弹药等物品。他出小区后搭乘一辆社会非法运营车辆,说要去周浦。“我当时想找个僻静的地方抢了他的车逃去安徽,但没有想要杀他。”范某说。
范某让司机把车停在一个僻静处,趁对方打电话时,从后备箱里取出猎枪。“我想吓唬他,让他把车给我。”范某说:“没想到他以为我拿的是假枪并朝我冲了过来,我下意识地把子弹上膛并开了一枪,打中他的前胸。看他倒下,我脑子一片空白,站了两三分钟后开车离开。”
范某称这个意外刺激了他,已连杀两人的他索性一不做二不休,打算赶回工厂报复张老板等人。由于担心自己只有一把猎枪对付不了对方十多人,曾在部队服役的他便又动了去部队抢枪的念头。在某部队营房门口,范某借问路为名,用猎枪杀害了一名哨兵,抢得81式自动步枪后返回工厂。范某回到工厂后又残杀了工厂负责人李某等3人,之后被正在厂区勘查现场的民警制服。
“对于杀害司机和哨兵,我是很后悔和愧疚的。我曾经也当过兵……一下子家破人亡了。”一直态度冷静、条理清晰的范明杰说到这里,低下头声有哽咽。
上海市二中院将择日对该案作出宣判。记者朱翃 黄安琪
(新华社上海1月13日新媒体专电)
名词解释
“激情杀人”是刑法理论上激情犯罪的一种,与预谋杀人相对应,即本无任何杀人故意,但在被害人的刺激、挑逗下而失去理智,失控而将他人杀死。如基于义愤的杀人、被害人刺激下的杀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