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创新符合国家法治建设需要的卓越法治人才培养机制。近年来,我国高等法学教育发展迅速,培养了一大批优秀法治人才。就法学教育而言,仍存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还不够深入,法治思维养成和法律职业伦理培育不够,法治人才培养模式相对单一,学生实践能力不强等问题。
《决定》对法治人才培养指明了方向:首先,把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教育贯穿于法治人才培养的整个过程,形成和完善符合国家法治建设需要的法学理论体系、学科体系、课程体系和教材体系;其次,强化法治思维和法律职业伦理的培育。再次,强化学生法律职业技能培养,提高学生解决实际法律问题的能力。为此,实施高校和法治工作部门人员互聘计划,促进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深度衔接。
第二,强化法治专门队伍准入和任职的专业经历和职业经验。
首先,完善法律职业准入制度。应提高法律职业的准入门槛,提高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整体素质。
其次,健全司法考试制度。目前,不管任何专业,只要本科毕业就可以参加司法考试并可以从事法律职业,显然对专业要求太低。应当规定必须是法律专业本科或硕士毕业才能报考司法考试。
再次,提高法官、检察官任职的职业经验要求。级别越高的法院、检察院对其法官、检察官的要求就越高。以前,曾出现法律系同班同学毕业后都有同时分配到四级法院担任法官的情况,这是不符合司法规律的。在英国,担任地方法院法官(不含治安法官)须有不少于7年的出庭律师资历;担任高等法院法官须有10年以上出庭律师资历,而且年龄在50岁以上;担任上诉法院法官须有15年以上出庭律师或者2年以上高等法院法官的资历。《决定》提出从符合条件的律师、法学专家中招录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制度,以及上级法院、检察院的法官、检察官一般从下一级法院、检察院的优秀法官、检察官中遴选,其实就是强调了法律职业经验,对提高法治队伍的法治能力和水平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