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1月份,被告人余某德、苏某会以每人每月5000元的报酬受雇于一名福建男子(姓名不详,另案处理),以余某德的名义租赁一辆起亚牌小轿车,并携带该男子提供的“伪基站”设备发送非法手机短信广告。2013年12月,两人被公安机关抓获。
经省公安厅网络警察总队对“伪基站”设备进行检查,余某德、苏某会使用“伪基站”发送短信共造成19568个用户手机通信中断。
经省无线电监督管理局对缴获的“伪基站”进行测试和检验,结果为:作案用的“伪基站”是未经国家型号核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该设备工作频段与公众移动通信GSM基站的工作频段相同,对正常的移动通信业务产生有害干扰;该设备能模拟其附近的公众通信GSM基站,强行拆除该区域的手机合法用户与运营商网络之间的正常联系,强制将手机用户绑定到其网络,并向手机用户发送信息,被强拆的手机用户会出现正常通信瞬间中断的现象。
龙华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余某德、苏某会的行为已构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应予惩处。遂作出以上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