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长是第一责任人
据介绍,凡组织学生人数50人及以内的校外集体活动,由学校自行管理,活动组织者向学校校长报备;凡组织学生人数50人以上的校外集体活动,学校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备。
《办法》要求,学校校(园)长是学生校外集体活动的第一责任人,要严格执行学生校外集体活动报备制度,规范学生校外集体活动管理。凡未按上级主管部门(校长)审查意见进行整改或取消活动,导致发生意外伤亡事故或重大事故的;凡未按报备中所陈述的要求进行活动,如擅自超出活动范围、逾期返校等;凡未经报备,擅自组织学生集体校外活动造成安全事故的,按有关规定追究校(园)长及活动组织者的责任。
带队教师要全程跟随
《办法》要求,学校在组织学生进行校外集体活动时,要安排足够的管理人员。带队教师要全程跟随,明确安全职责,加强学生管理,如遇到突发情况,要果断采取应急措施妥善处理,确保学生安全。学校组织学生进行校外集体活动,需要乘车(船)等交通工具的,应按有关规定,租用具有营运资质、车(船)况良好的交通工具,与车辆(船)提供方签订相关协议。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校外集体活动,要本着自愿原则,以书面形式通知到家长,告知家长活动的时间、地点、意义、目的和收费项目等,并请家长填写《同意学生外出参加活动回执》送交学校存档。
不得擅自变更活动时间等
省教育厅要求,学生校外集体活动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经报备同意的校外集体活动,学校及举办者不得擅自变更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或者扩大活动的规模。若确需变更活动时间的,应提前1天向上级主管部门(校长)提出书面申请。
《办法》明确,凡一次组织3名以上学生离开校园参加教学活动、文体活动、社会实践等活动,均称为校外集体活动,本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暂行一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