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指出,实行中期财政规划管理,由财政部门会同各部门研究编制三年滚动财政规划,通过逐年更新滚动管理,强化财政规划对年度预算的约束性。
《意见》强调,编制中期财政规划,应把握统筹当前长远、坚持问题导向、实施滚动调整、强化约束机制四项原则,提高财政政策的前瞻性、有效性和可持续性。
《意见》明确,中期财政规划是中期预算的过渡形态,涵盖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主要包括预测现行政策下财政收支、分析现行财政收支政策问题、制定财政收支政策改革方案、测算改革后财政收支情况并综合平衡等内容。
财政部牵头编制全国中期财政规划。各部门按照部门职责分工,研究未来三年涉及财政收支的重大改革和政策事项,并测算收支数额,及时提交财政部汇总平衡;同时还要编制部门三年滚动财政规划。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要比照中央做法,编制地方中期财政规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财政部备案。省级各部门、省级以下地方财政部门也可分别编制省级部门三年滚动财政规划和当地中期财政规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