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3月20日原告吴某与被告潘某进行工程结算,被告潘某拖欠原告吴某工程款101885元。经原告多次追索,被告向原告支付2万元的工程款,尚欠81885元工程款。因被告未按时还款,原告向法院起诉,定安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潘某向原告吴某还清工程款人民币81885元及其利息。经执行法官多次召集双方当事人协商达成和解,被告潘某当场给付原告吴某4万元,余款约定在2015年3月31日前给付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