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张某于2010年至2013年期间,从海口市博爱路购买雷达、欧米茄、劳力士、浪琴、卡西欧、精工、梅花、天梭、帝驼等假冒注册商标的手表,然后,在文昌市等地进行销售获利。
2014年6月24日,海南一中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以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十万元。并对随案移送的233块知名假冒伪劣手表予以没收。该判决已于近日发生法律效力。